泰定四年八月七日,省臣奏:“真定路言,滹沱河水連年泛溢為害,都水監、廉訪司、真定路及瀕河州縣官洎耆老會議,其源自五台諸山來,至平山縣王母村山口下,與平定州娘子廟石泉冶河合。夏秋霖雨水漲,拶漫城郭,每年勞民築堤,莫能除害,宜自王子村、辛安村鑿河,長四裏餘,接魯家灣舊澗,複開二百餘步,合入冶河,以分殺其勢。又木方村滹沱河南岸故道,疏滌三十裏,北岸下樁卷掃,築堤捍水,令東流。今歲儲材,九月興役,期十一月功成。所用石鐵石灰諸物,夫匠工糧,官為供給,力省功多,可永無害。工部議,若從所請,二河並治,役大民勞,擬先開冶河,其真定路征民夫,如不敷,可於鄰郡順德路差募人夫,日給中統鈔一兩五錢,如侵礙民田,官酬其直。中書省都水監差官,率知水利濠寨,督本路及當該州縣用工,廉訪司添力鹹就,滹河近後再議。”從之。九月,委都水監官洎本道廉訪司真定路同監督有司並工修治。後真定路言:“閏九月五日為始興工間,據趙州臨城諸縣申,天寒地凍,難於用工,候春暖開辟便,已於十月七日放散人民。”部議,人夫既散,宜準所擬。凡已給夫鈔二萬六千八百三十二錠,地價錢六百三十錠。
會通河
會通河,起東昌路須城縣安山之西南,由壽張西北至東昌,又西北至於臨清,以逾於禦河。
至元二十六年,壽張縣尹韓仲暉、太史院令史邊源相繼建言,開河置閘,引汶水達舟於禦河,以便公私漕販。省遣漕副馬之貞與源等按視地勢,商度工用,於是圖上可開之狀。詔出楮幣一百五十萬緡、米四萬石、鹽五萬斤,以為傭直,備器用,征旁郡丁夫三萬,驛遣斷事官忙速兒、禮部尚書張孔孫、兵部尚書李處巽等董其役。首事於是年正月己亥,起於須城安山之西南,止於臨清之禦河,其長二百五十餘裏,中建閘三十有一,度高低,分遠邇,以節蓄泄。六月辛亥成,凡役工二百五十一萬七百四十有八,賜名曰會通河。
二十七年,省以馬之貞言霖雨岸崩,河道淤淺,宜加修浚,奏撥放罷輸運站戶三千,專供其役,仍俾采伐木石等以充用。是後,歲委都水監官一員,佩分監印,率令史、奏差、濠寨官往職巡視,且督工,易閘以石,而視所損緩急為後先。至泰定二年,始克畢事。
會通鎮閘三、土壩二,在臨清縣北。頭閘長一百尺,闊八十尺,兩直身各長四十尺,兩雁翅各斜長三十尺,高二尺,閘空闊二丈,自至元三十年正月一日興工,凡役夫匠六百六十名,至十月二十九日工畢。中閘南至隘船閘三裏,元貞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興工,至大德二年三月十三日工畢,夫匠四百四十三,長廣與上閘同。隘船閘南至李海務閘一百五十二裏,延祐元年八月十五日興工,九月二十五日工畢,夫匠五百,閘空闊九尺,長廣同上。土壩二。
李海務閘南至周家店閘一十二裏,元貞二年二月二日興工,五月二十日工畢,夫匠五百二十七名,長廣與會通鎮閘同。
周家店閘南至七級閘一十二裏,大德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興工,八月二十日工畢,夫匠四百四十二,長廣與上同。
七級閘二:北閘南至南閘三裏,大德元年五月一日興工,十月六日工畢,夫匠四百四十三名,長廣如周家店閘。南閘南至阿城閘一十二裏,元貞二年正月二十日興工,十月五日工畢,夫匠四百五十名,長廣同北閘。
阿城閘二:北閘南至南閘三裏,大德三年三月五日興工,七月二十八日工畢,夫匠四百四十一名,長廣上同。南閘南至荊門北閘一十裏,大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興工,十月一日工畢,夫匠四百四十六名,長廣上同。
荊門閘二:北閘南至荊門南閘二裏半,大德三年六月初一日興工,至十月二十五日工畢,役夫三百一十名,長廣同。南閘南至壽張閘六十三裏,大德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興工,六月二十九日工畢,長廣同北閘。
壽張閘南至安山閘八裏,至元三十一年正月一日興工,五月二十日工畢。
安山閘南至開河閘八十五裏,至元二十六年建。
開河閘南至濟州閘一百二十四裏。
濟州閘三:上閘南至中閘三裏,大德元年三月十二日興工,七月二十八日工畢。中閘南至下閘二裏,至治元年三月一日興工,六月六日工畢。下閘南至趙村閘六裏,大德七年二月十三日興工,五月二十一日工畢。
趙村閘南至石佛閘七裏,泰定四年二月十八日興工,五月二十日工畢。
石佛閘南至辛店閘一十三裏,延祐六年二月十日興工,四月二十九日工畢。
辛店閘南至師家店閘二十四裏,大德元年正月二十七日興工,四月一日工畢。
師家店閘南至棗林閘一十五裏,大德二年二月三日興工,五月二十三日工畢。
棗林閘南至孟陽泊閘九十五裏,延祐五年二月四日興工,五月二十二日工畢。
孟陽泊閘南至金溝閘九十裏,大德八年正月四日興工,五月十七日工畢。
金溝閘南至隘船閘一十二裏,大德十年閏正月二十五日興工,四月二十三日工畢。
沽頭閘二:北隘船閘南至下閘二裏,延祐二年二月六日興工,五月十五日工畢。南閘南至徐州一百二十裏,大德十一年二月興工,五月十四日工畢。
三氵義口閘入鹽河,南至土山閘一十八裏,泰定二年正月十九日興工,四月十三日工畢。土山閘南至三氵義口閘二十五裏,入鹽河。
兗州閘。
堈城閘。
延祐元年二月二十日,省臣言:“江南行省起運諸物,皆由會通河以達於都,為其河淺澀,大船充塞於其中,阻礙餘船不得來往。每歲省台差人巡視,其所差官言,始開河時,止許行百五十料船,近年權勢之人,並富商大賈,貪嗜貨利,造三四百料或五百料船,於此河行駕,以致阻滯官民舟楫,如於沽頭置小石閘一,止許行百五十料船便。臣等議,宜依所言,中書及都水監差官於沽頭置小閘一,及於臨清相視宜置閘處,亦置小閘一,禁約二百料之上船,不許入河行運。”從之。
至治三年四月十日,都水分監言:“會通河沛縣東金溝、沽頭諸處,地形高峻,旱則水淺舟澀,省部已準置二滾水堰。近延祐二年,沽頭閘上增置隘閘一,以限巨舟,每經霖雨,則三閘月河、截河土堰,盡為衝決。自秋摘夫刈薪,至冬水落,或來歲春首修治,工夫浩大,動用丁夫千百,束薪十萬之餘,數月方完,勞費萬倍。又況延祐六年雨多水溢,月河、土堰及石閘雁翅日被衝齧,土石相離,深及數丈,其工倍多,至今未完。今若運金溝、沽頭並隘閘三處見有石,於沽頭月河內修堰閘一所,更將隘閘移置金溝閘月河、或沽頭閘月河內,水大則大閘俱開,使水得通流,小則閉金溝大閘,上開隘閘,沽頭則閉隘閘,而啟正閘行舟。如此歲省修治之費,亦可免丁夫冬寒入水之苦,誠為一勞永逸。”移文工部,令委官與有司同議。於是差濠寨約會濟寧路官相視,就問金溝閘提領周德興,言每歲夏秋霖雨,衝失閘堤,必候水落,役夫采薪修治,不下三兩月方畢,冬寒水作,苦不勝言。會驗監察禦史言:“延祐初,元省臣亦嚐請置隘閘以限巨舟,臣等議,其言當,請從之。”於是議:梭板等船乃禦河、江、淮可行之物,宜遣出任其所之,於金溝、沽頭兩閘中置隘閘二,各闊一丈,以限大船。若欲於通惠、會通河行運者,止許一百五十料,違者罪之,仍沒其船。其大都、江南權勢紅頭花船,一體不許來往,準擬拆移沽頭隘閘,置於金溝大閘之南,仍作運環閘,其間空地北作滾水石堰,水漲即開大小三閘,水落即鎖閉大閘,止於隘閘通舟。果有小料船及官用巨物,許申稟上司,權開大閘,仍添金溝閘板積水,以便行舟。其沽頭截河土堰,依例改修石堰,盡除舊有土堰三道。金溝閘月河內創建滾水石堰,長一百七十尺,高一丈,闊一丈。沽頭閘月河內修截河堰,長一百八十尺,高一丈一尺,底闊二丈,上闊一丈。
泰定四年四月,禦史台臣言:“巡視河道,自通州至真、揚,會集都水分監及瀕河州縣官民,詢考利病,不出兩端,一曰壅決,二曰經行。卑職參詳,自古立國,引漕皆有成式。自世祖屈群策,濟萬民,疏河渠,引清、濟、汶、泗,立閘節水,以通燕薊、江淮,舟楫萬裏,振古所無。後人篤守成規,苟能舉其廢墜而已,實萬世無窮之利也。蓋水性流變不常,久廢不修,舊規漸壞,雖有智者,不能善後。以故詳曆考視,酌古準今,參會眾議,輒有管見,倘蒙采錄,責任水監,謹守勿失,能事畢矣。不窮利病之源,頻歲差人,具文巡視,徒為煩擾,無益於事。都水監元立南北隘閘,各闊九尺,二百料下船梁頭八尺五寸,可以入閘。愚民嗜利無厭,為隘閘所限,改造減舷添倉長船至八九十尺,甚至百尺,皆五六百料,入至閘內,不能迴轉,動輒淺閣,阻礙餘舟,蓋緣隘閘之法,不能限其長短。今卑職至真州,問得造船作頭,稱過閘船梁八尺五寸船,該長六丈五尺,計二百料。由是參詳,宜於隘閘下岸立石則,遇船入閘,必須驗量,長不過則,然後放入,違者罪之。閘內舊有長船,立限遣出。”省下都水監,委濠寨官約會濟寧路委官同曆視議擬,隘閘下約八十步河北立二石則,中間相離六十五尺,如舟至彼,驗量如式,方許入閘,有長者罪遣退之。又與東昌路官親詣議擬,於元立隘閘西約一裏,依已定丈尺,置石則驗量行舟,有不依元料者罪之。
會通河
會通河,起東昌路須城縣安山之西南,由壽張西北至東昌,又西北至於臨清,以逾於禦河。
至元二十六年,壽張縣尹韓仲暉、太史院令史邊源相繼建言,開河置閘,引汶水達舟於禦河,以便公私漕販。省遣漕副馬之貞與源等按視地勢,商度工用,於是圖上可開之狀。詔出楮幣一百五十萬緡、米四萬石、鹽五萬斤,以為傭直,備器用,征旁郡丁夫三萬,驛遣斷事官忙速兒、禮部尚書張孔孫、兵部尚書李處巽等董其役。首事於是年正月己亥,起於須城安山之西南,止於臨清之禦河,其長二百五十餘裏,中建閘三十有一,度高低,分遠邇,以節蓄泄。六月辛亥成,凡役工二百五十一萬七百四十有八,賜名曰會通河。
二十七年,省以馬之貞言霖雨岸崩,河道淤淺,宜加修浚,奏撥放罷輸運站戶三千,專供其役,仍俾采伐木石等以充用。是後,歲委都水監官一員,佩分監印,率令史、奏差、濠寨官往職巡視,且督工,易閘以石,而視所損緩急為後先。至泰定二年,始克畢事。
會通鎮閘三、土壩二,在臨清縣北。頭閘長一百尺,闊八十尺,兩直身各長四十尺,兩雁翅各斜長三十尺,高二尺,閘空闊二丈,自至元三十年正月一日興工,凡役夫匠六百六十名,至十月二十九日工畢。中閘南至隘船閘三裏,元貞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興工,至大德二年三月十三日工畢,夫匠四百四十三,長廣與上閘同。隘船閘南至李海務閘一百五十二裏,延祐元年八月十五日興工,九月二十五日工畢,夫匠五百,閘空闊九尺,長廣同上。土壩二。
李海務閘南至周家店閘一十二裏,元貞二年二月二日興工,五月二十日工畢,夫匠五百二十七名,長廣與會通鎮閘同。
周家店閘南至七級閘一十二裏,大德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興工,八月二十日工畢,夫匠四百四十二,長廣與上同。
七級閘二:北閘南至南閘三裏,大德元年五月一日興工,十月六日工畢,夫匠四百四十三名,長廣如周家店閘。南閘南至阿城閘一十二裏,元貞二年正月二十日興工,十月五日工畢,夫匠四百五十名,長廣同北閘。
阿城閘二:北閘南至南閘三裏,大德三年三月五日興工,七月二十八日工畢,夫匠四百四十一名,長廣上同。南閘南至荊門北閘一十裏,大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興工,十月一日工畢,夫匠四百四十六名,長廣上同。
荊門閘二:北閘南至荊門南閘二裏半,大德三年六月初一日興工,至十月二十五日工畢,役夫三百一十名,長廣同。南閘南至壽張閘六十三裏,大德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興工,六月二十九日工畢,長廣同北閘。
壽張閘南至安山閘八裏,至元三十一年正月一日興工,五月二十日工畢。
安山閘南至開河閘八十五裏,至元二十六年建。
開河閘南至濟州閘一百二十四裏。
濟州閘三:上閘南至中閘三裏,大德元年三月十二日興工,七月二十八日工畢。中閘南至下閘二裏,至治元年三月一日興工,六月六日工畢。下閘南至趙村閘六裏,大德七年二月十三日興工,五月二十一日工畢。
趙村閘南至石佛閘七裏,泰定四年二月十八日興工,五月二十日工畢。
石佛閘南至辛店閘一十三裏,延祐六年二月十日興工,四月二十九日工畢。
辛店閘南至師家店閘二十四裏,大德元年正月二十七日興工,四月一日工畢。
師家店閘南至棗林閘一十五裏,大德二年二月三日興工,五月二十三日工畢。
棗林閘南至孟陽泊閘九十五裏,延祐五年二月四日興工,五月二十二日工畢。
孟陽泊閘南至金溝閘九十裏,大德八年正月四日興工,五月十七日工畢。
金溝閘南至隘船閘一十二裏,大德十年閏正月二十五日興工,四月二十三日工畢。
沽頭閘二:北隘船閘南至下閘二裏,延祐二年二月六日興工,五月十五日工畢。南閘南至徐州一百二十裏,大德十一年二月興工,五月十四日工畢。
三氵義口閘入鹽河,南至土山閘一十八裏,泰定二年正月十九日興工,四月十三日工畢。土山閘南至三氵義口閘二十五裏,入鹽河。
兗州閘。
堈城閘。
延祐元年二月二十日,省臣言:“江南行省起運諸物,皆由會通河以達於都,為其河淺澀,大船充塞於其中,阻礙餘船不得來往。每歲省台差人巡視,其所差官言,始開河時,止許行百五十料船,近年權勢之人,並富商大賈,貪嗜貨利,造三四百料或五百料船,於此河行駕,以致阻滯官民舟楫,如於沽頭置小石閘一,止許行百五十料船便。臣等議,宜依所言,中書及都水監差官於沽頭置小閘一,及於臨清相視宜置閘處,亦置小閘一,禁約二百料之上船,不許入河行運。”從之。
至治三年四月十日,都水分監言:“會通河沛縣東金溝、沽頭諸處,地形高峻,旱則水淺舟澀,省部已準置二滾水堰。近延祐二年,沽頭閘上增置隘閘一,以限巨舟,每經霖雨,則三閘月河、截河土堰,盡為衝決。自秋摘夫刈薪,至冬水落,或來歲春首修治,工夫浩大,動用丁夫千百,束薪十萬之餘,數月方完,勞費萬倍。又況延祐六年雨多水溢,月河、土堰及石閘雁翅日被衝齧,土石相離,深及數丈,其工倍多,至今未完。今若運金溝、沽頭並隘閘三處見有石,於沽頭月河內修堰閘一所,更將隘閘移置金溝閘月河、或沽頭閘月河內,水大則大閘俱開,使水得通流,小則閉金溝大閘,上開隘閘,沽頭則閉隘閘,而啟正閘行舟。如此歲省修治之費,亦可免丁夫冬寒入水之苦,誠為一勞永逸。”移文工部,令委官與有司同議。於是差濠寨約會濟寧路官相視,就問金溝閘提領周德興,言每歲夏秋霖雨,衝失閘堤,必候水落,役夫采薪修治,不下三兩月方畢,冬寒水作,苦不勝言。會驗監察禦史言:“延祐初,元省臣亦嚐請置隘閘以限巨舟,臣等議,其言當,請從之。”於是議:梭板等船乃禦河、江、淮可行之物,宜遣出任其所之,於金溝、沽頭兩閘中置隘閘二,各闊一丈,以限大船。若欲於通惠、會通河行運者,止許一百五十料,違者罪之,仍沒其船。其大都、江南權勢紅頭花船,一體不許來往,準擬拆移沽頭隘閘,置於金溝大閘之南,仍作運環閘,其間空地北作滾水石堰,水漲即開大小三閘,水落即鎖閉大閘,止於隘閘通舟。果有小料船及官用巨物,許申稟上司,權開大閘,仍添金溝閘板積水,以便行舟。其沽頭截河土堰,依例改修石堰,盡除舊有土堰三道。金溝閘月河內創建滾水石堰,長一百七十尺,高一丈,闊一丈。沽頭閘月河內修截河堰,長一百八十尺,高一丈一尺,底闊二丈,上闊一丈。
泰定四年四月,禦史台臣言:“巡視河道,自通州至真、揚,會集都水分監及瀕河州縣官民,詢考利病,不出兩端,一曰壅決,二曰經行。卑職參詳,自古立國,引漕皆有成式。自世祖屈群策,濟萬民,疏河渠,引清、濟、汶、泗,立閘節水,以通燕薊、江淮,舟楫萬裏,振古所無。後人篤守成規,苟能舉其廢墜而已,實萬世無窮之利也。蓋水性流變不常,久廢不修,舊規漸壞,雖有智者,不能善後。以故詳曆考視,酌古準今,參會眾議,輒有管見,倘蒙采錄,責任水監,謹守勿失,能事畢矣。不窮利病之源,頻歲差人,具文巡視,徒為煩擾,無益於事。都水監元立南北隘閘,各闊九尺,二百料下船梁頭八尺五寸,可以入閘。愚民嗜利無厭,為隘閘所限,改造減舷添倉長船至八九十尺,甚至百尺,皆五六百料,入至閘內,不能迴轉,動輒淺閣,阻礙餘舟,蓋緣隘閘之法,不能限其長短。今卑職至真州,問得造船作頭,稱過閘船梁八尺五寸船,該長六丈五尺,計二百料。由是參詳,宜於隘閘下岸立石則,遇船入閘,必須驗量,長不過則,然後放入,違者罪之。閘內舊有長船,立限遣出。”省下都水監,委濠寨官約會濟寧路委官同曆視議擬,隘閘下約八十步河北立二石則,中間相離六十五尺,如舟至彼,驗量如式,方許入閘,有長者罪遣退之。又與東昌路官親詣議擬,於元立隘閘西約一裏,依已定丈尺,置石則驗量行舟,有不依元料者罪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