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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將孩童健全養育成人,保護其不受犯罪行為侵害條例(節錄)


    〇〇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清麗指定都市第八號條款


    第一章 對孩童會產生負麵影響之行為的規範


    一 未經許可,任何人都禁止持有不健全物品。


    二 本條例提及的「不健全物品」之定義,以《公序良俗健全育成法》所述為基準。由於該法令之規範,本條例無法列舉具體事例,屆時全權委托善導課暨風紀委員判斷。


    第二章 罰則


    一 為滿足自身不健全欲望而持有不健全物品之未成年人,處三日以下拘役及善導課矯正教育。


    二 二十歲以上者若基於與「一」同樣之目的持有不健全物品,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    三 持有不健全物品者,不得以「不知其為不健全物品」為由逃避罰則。


    但持有者無過失之情況不在此限。


    第三章 目的


    一 本條例為了將危及孩童生命、身體、精神之犯罪行為防範於未然,保障孩童安全及其健全的成長過程,茲此闡明第一清麗指定都市、善導課及風紀委員職責,並規定必要設施及應當規製之行為。


    二 關於本條例之適用範圍,禁止因偏離前述目的之其他目的濫用本條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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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 未經許可,任何人都禁止持有不健全物品。


    二 本條例提及的「不健全物品」之定義,以《公序良俗健全育成法》所述為基準。由於該法令之規範,本條例無法列舉具體事例,屆時全權委托善導課暨風紀委員判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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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 為滿足自身不健全欲望而持有不健全物品之未成年人,處三日以下拘役及善導課矯正教育。


    二 二十歲以上者若基於與「一」同樣之目的持有不健全物品,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    三 持有不健全物品者,不得以「不知其為不健全物品」為由逃避罰則。


    但持有者無過失之情況不在此限。


    第三章 目的


    一 本條例為了將危及孩童生命、身體、精神之犯罪行為防範於未然,保障孩童安全及其健全的成長過程,茲此闡明第一清麗指定都市、善導課及風紀委員職責,並規定必要設施及應當規製之行為。


    二 關於本條例之適用範圍,禁止因偏離前述目的之其他目的濫用本條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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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 未經許可,任何人都禁止持有不健全物品。


    二 本條例提及的「不健全物品」之定義,以《公序良俗健全育成法》所述為基準。由於該法令之規範,本條例無法列舉具體事例,屆時全權委托善導課暨風紀委員判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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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 為滿足自身不健全欲望而持有不健全物品之未成年人,處三日以下拘役及善導課矯正教育。


    二 二十歲以上者若基於與「一」同樣之目的持有不健全物品,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    三 持有不健全物品者,不得以「不知其為不健全物品」為由逃避罰則。


    但持有者無過失之情況不在此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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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 本條例為了將危及孩童生命、身體、精神之犯罪行為防範於未然,保障孩童安全及其健全的成長過程,茲此闡明第一清麗指定都市、善導課及風紀委員職責,並規定必要設施及應當規製之行為。


    二 關於本條例之適用範圍,禁止因偏離前述目的之其他目的濫用本條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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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 未經許可,任何人都禁止持有不健全物品。


    二 本條例提及的「不健全物品」之定義,以《公序良俗健全育成法》所述為基準。由於該法令之規範,本條例無法列舉具體事例,屆時全權委托善導課暨風紀委員判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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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 為滿足自身不健全欲望而持有不健全物品之未成年人,處三日以下拘役及善導課矯正教育。


    二 二十歲以上者若基於與「一」同樣之目的持有不健全物品,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    三 持有不健全物品者,不得以「不知其為不健全物品」為由逃避罰則。


    但持有者無過失之情況不在此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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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 本條例為了將危及孩童生命、身體、精神之犯罪行為防範於未然,保障孩童安全及其健全的成長過程,茲此闡明第一清麗指定都市、善導課及風紀委員職責,並規定必要設施及應當規製之行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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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二 二十歲以上者若基於與「一」同樣之目的持有不健全物品,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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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 未經許可,任何人都禁止持有不健全物品。


    二 本條例提及的「不健全物品」之定義,以《公序良俗健全育成法》所述為基準。由於該法令之規範,本條例無法列舉具體事例,屆時全權委托善導課暨風紀委員判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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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 為滿足自身不健全欲望而持有不健全物品之未成年人,處三日以下拘役及善導課矯正教育。


    二 二十歲以上者若基於與「一」同樣之目的持有不健全物品,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    三 持有不健全物品者,不得以「不知其為不健全物品」為由逃避罰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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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 本條例為了將危及孩童生命、身體、精神之犯罪行為防範於未然,保障孩童安全及其健全的成長過程,茲此闡明第一清麗指定都市、善導課及風紀委員職責,並規定必要設施及應當規製之行為。


    二 關於本條例之適用範圍,禁止因偏離前述目的之其他目的濫用本條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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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 未經許可,任何人都禁止持有不健全物品。


    二 本條例提及的「不健全物品」之定義,以《公序良俗健全育成法》所述為基準。由於該法令之規範,本條例無法列舉具體事例,屆時全權委托善導課暨風紀委員判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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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 為滿足自身不健全欲望而持有不健全物品之未成年人,處三日以下拘役及善導課矯正教育。


    二 二十歲以上者若基於與「一」同樣之目的持有不健全物品,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    三 持有不健全物品者,不得以「不知其為不健全物品」為由逃避罰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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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二 二十歲以上者若基於與「一」同樣之目的持有不健全物品,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    三 持有不健全物品者,不得以「不知其為不健全物品」為由逃避罰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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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二 本條例提及的「不健全物品」之定義,以《公序良俗健全育成法》所述為基準。由於該法令之規範,本條例無法列舉具體事例,屆時全權委托善導課暨風紀委員判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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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二 關於本條例之適用範圍,禁止因偏離前述目的之其他目的濫用本條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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