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三三四)古代法律不強求統一


    記稱“君子行禮,不求變俗”。蓋各地方之人,各有其生活;生活不同,風俗自不同;風俗不同,則其所謂犯罪者自異,固不宜強使一律也。南粵請內屬,漢為除其故黥劓刑,用漢法。《漢書》本傳。《後漢書·馬援傳》言:“援條奏越律與漢律駁者十餘事,與越人申明舊製以約束之,自後豁越奉行馬將軍故事。”是漢舊本不以漢律強行之越,即馬援亦為特別以治之也。此猶曰異族也。《三國誌·何夔傳》:“遷長廣太守。是時太祖始製新科下州郡,又收租稅綿絹。夔以郡初立,近以師旅之後,不可卒繩以法,乃上言曰:自喪亂已來,民人失所,今雖小安,然服教日淺。所下新科,皆以明罰勅法,齊一大化也。所領六縣,疆域初定,加以饑饉,若一切齊以科禁,恐或有不從教者。有不從教者不得不誅,則非觀民設教隨時之意也。先王辨九服之賦以殊遠近,製三典之刑以平治亂,愚以為此郡宜依遠域新邦之典,其民間小事,使長吏臨時隨宜,上不背正法,下以順百姓之心。比及三年,民安其業,然後齊之以法,則無所不至矣。太祖從其言。”蓋不顧其俗之適宜與否,而一切斷之,原非適宜於義禮之事,特以後世之所謂法者,已失弼教之意,而徒能責之以強從。上責民以強從,則民也將及唇而責上之所施之不一。於是不複顧其適宜與否,而徒求形式之齊。此本非□□□□(原文此處為□)之事,刑法所以寢不為人所服以此也。廢法而揆之於義,固非今所能行,然今之所謂法者,實為不厭人心之物,則所不可以不知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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