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和車林商妥的條件,於10月1日派秘書黃成垿把條件草案送到北京,這就是外蒙善後條件六十三條,其中重要的事項如下:


    一、中央政府無論何時何事,不能更改外蒙原有之分盟分旗製度。各盟旗沙畢,盟長、將軍、紮薩克,高卓特巴等原有之管轄治理權,永遠照舊。中央政府並不得施行殖民事項,將蒙旗土地改歸他人所有。


    二、設駐劄庫倫辦事大員一員,烏、科、唐、恰,可設參贊人員,幫辦參贊一員。


    正副人員,必須一蒙一漢,並且輪流更換(如第一任漢正蒙副,則第二任蒙正漢副),而漢員必須以文職為限。即在北京之蒙藏院,其正副總裁之一,亦必須以外蒙王公任之。


    三、中央在外蒙駐軍,其計劃布置及額數,由駐庫大員及幫辦大員會同商定。遇有緊急事項,增派軍隊,事定仍須撤迴。


    四、內地人民建築房屋,經營商工等業,以及開墾,種菜,伐木,割草,必須先取得該管紮薩克之許可。


    五、開發礦產,興辦鐵道,電報,郵政,必須由駐庫大員及幫辦大員會商辦理。如必須借用外款,並必須先得外蒙地方議會通過,始得辦理。


    陳毅和外蒙古王公們的交涉有個最大的阻礙,就是陳毅所選的對象根本沒有力量,外蒙古自治政府的一切,完全操縱在喇嘛手中,而外蒙古人民的偶像是哲布尊丹巴活佛,也就是自治政府的領袖,活佛隻信賴喇嘛。現在陳毅和王公商量外蒙古撤消自治就是對抗喇嘛,王公們想借北京政府的力量來推翻喇嘛,喇嘛既然有勢力,當然不會輕易就範,所以成功的希望不會太大。


    陳毅想透過王公去說服喇嘛,又透過喇嘛去說服活佛,可以說隻是一廂情願;而王公們又不斷供給陳毅錯誤情報。8月19日陳毅給北京外交部電報說:“至喇嘛方麵,王公既願,彼必無詞。且活佛亦久向中央,殊無可慮。”9月26日陳毅又有電報說:“喇嘛方麵,經王公竭力疏通,亦全體通過,冊封一事……複經迴稟活佛,亦奉允許。”可是這封電報發出後的第五天,10月1日,哲布尊丹巴活佛卻寫了一封致徐世昌總統的信,叫墨爾根堪布等五個喇嘛於10月9日帶到北京,信內略雲:“今突由中國駐庫辦事大員陳毅,提出取消自治……並提出所擬60餘條前來……於是本外蒙大眾,鹹以單獨破壞協約……徘徊猶豫,本哲布尊丹巴唿圖克圖汗,亦多憂慮,實深不安。”這封信很明顯地看出活佛是不同意六十三條的。


    哲布尊丹巴接著又於10月24日給徐世昌第二封信:


    “大總統鈞鑒:頃據庫倫陳都護使聲稱,給予請求取消我外蒙自治公文,並編造蒙古以後遵行條件六十餘條,與各賽持私室傳觀會議等情。本處當以如果大總統知悉此事,宜暫候如何平定謝米諾夫所招之亂黨,並招集本蒙古各王公紮薩克會議,解決內患等情,函至大總統去後,今蒙古各紮薩克大致尚未到齊,間有來者,不但不願取消自治,希望仍舊存在,即庫倫所有眾蒙古喇嘛民人所屬人等一聞知此舉,亦議論沸騰。據此以觀,非惟本外蒙各官民等,鹹稱仍舊保存舊製,難於迫其遵從。即取消自治之舉,亦非出自我蒙賽特等之本意,隻係陳都護使授意,借邊患未平宜取消自治等詞,迫令出此。


    本唿圖克圖汗至再思維,我外蒙不惑謝黨諂言,一意恪守三方協約,保持自治。今複違反協約,請求取消自治,實多不合之處。而庫倫陳都護使對於此案,異心不息,反根據與各賽特私議事件,不體眾議,再三勒迫,近日益甚,由應在買賣城駐紮之防兵內,撥出支隊,分駐逼邇庫倫學經及喇嘛等地點,擅占外國商人房院。似此種種滋事情形,委實有拂眾議,鄙心殊抱不安。深信前此我大總統密諭親王朝克圖爾巴達爾胡之仁諭,為此列舉情形,密請鑒核。特派薩密迪巴克什諾門罕北勒崗禪唿圖克圖達木唐巴劄爾,前去與我大總統獻帛請安。懇將在我邊地內人地不宜之陳都護使立予調任,自治官府仍舊存留有效。若是,則黃教益形尊重,逐漸擴張,永昭仁慈。中華大國與外蒙古之睦誼,益覺敦重無極矣。謹呈。


    哲布尊丹巴特派地位僅次於他的嘉亨尊活佛,親持這封信,送往北京,嘉亨尊於26日啟程,11月1日到京。


    哲布尊丹巴既然表明了反對撤治的態度,於是陳毅和王公們隻好片麵進行了。王公們決定單獨具名遞送一件呈文,由陳毅於10月29日、30日電達北京。這時的王公們已勢成騎虎,在外蒙的自治政府看來,王公們這項向北京政府請求撤銷自治,無異是外蒙自治政府內部發生了政變。


    北京方麵,這時的國務總理已是靳雲鵬,他在收到陳毅專人帶來的六十三條後,立即召集各部開會商討,並於10月20日電告陳毅說:“徐籌邊使日內赴庫,撫視所有軍隊,對蒙方麵並無直接任務,矇事仍由都護使完全負責,以明權限。”


    在段係中,靳雲鵬和徐樹錚是不合的,因此靳內閣當然不願意見到徐樹錚在矇事上立功。陳毅以為外蒙撤治交涉,始終是自己一手經營,當然不願徐樹錚幹涉,所以陳當於收到靳閣20日來電後,立即複電詢問國務院:“前送條件,徐使曾否得閱?”


    徐樹錚當然知道這個秘約,所以他於11月1日電告北京,對於六十三條件表示有“七不可”。同時要求待他召集一個會議研究後再作決定。靳雲鵬對徐電大為反感,提交國務院會議時,靳認為此案已經閣議通過,就唯有決定去做,不可出爾反爾,自損威信。


    並且對徐要召集籌邊副使等開一個會議,認為籌邊會議隻可在邊防範圍內討論問題,而外蒙撤消自治案,已經政府交給陳都護專辦,就不必他人越俎代庖;至於後果如何,等辦理後再說,縱有不便,再行取消也沒有損失。靳且指示照他的這番意見電告陳毅。


    原來,陳毅的秘書黃成垿攜帶六十三條密件到京時,徐樹錚尚在北京,黃到後六七天,陳毅有電給徐樹錚說:“黃成垿有秘密要務赴京,到時祈麵晤”。可是黃成垿由庫倫動身時,陳毅又曾囑咐黃避免見徐,不要讓徐知道此事,所以黃在北京盡量避免見徐。


    有一天黃在國務院碰到徐,黃不知陳毅有電給徐,所以見到徐時支吾其辭,隻是說這趟是因私事請假赴奉天,陳都護囑就近到北京來催隊伍。


    徐樹錚於10月23日由北京啟程赴庫倫,動身前一天,往謁徐世昌,大徐問及小徐有關外蒙古撤治事,小徐答稱沒有見到原案,大徐即令他向國務院秘書廳去調卷,卷調來後,原來是陳毅送來的秘件,上麵有外交部所加的簽注。徐因係奉總統命令,所以攜帶該件北行,10月29日抵達庫倫。陳毅並不知道他送去北京的全案已在徐樹錚手中,所以對徐尚支吾其詞。而徐則於11月1日電告北京反對這份條件,認為有七不可。


    這件案中,陳毅不希望徐樹錚介入,是認為已成的功勞不願徐分享。國務總理靳雲鵬則因與小徐有夙怨,自不願見小徐立功,所以搞得非常複雜。


    陳毅可能不懂利用王公和喇嘛之間的矛盾,達成政治上收迴外蒙主權的目的,他隻是很呆板地和車林商討辦法,所以《外蒙善後條例》簡直就是陳毅幫忙蒙古王公向中國“爭取”自治,而不是“撤消”蒙古自治。當時外交部對這個六十三條的批評是:“如就條件全文加以研究,則名義上政府雖收迴統治之權,仍屬有限製。外蒙雖有取消自治之呈請,而按之條件,自治之精神與基礎仍屬照舊存在。……至於對俄國各條……則俄國在外蒙一切利益,並未因之受有損失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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