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三二三)執金吾


    執金吾,應劭曰:“吾者,禦也。掌執金革,以禦非常。”師古曰:“金吾,鳥名也,主辟不祥。天子出行,職主先導,以禦非常,故執此鳥之象,因以名官。”案應說是也。《古今注》曰:“金吾,亦棒也;以銅為之,黃金塗兩末。禦史大夫、司隸校尉亦得執焉。禦史、校尉、郡守、都尉、縣長之類,皆以木為吾。”蓋有金吾,有木吾,金吾或象鳥以為飾,非取義於鳥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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